海南师范大学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03 01:17:57 浏览:11463
转自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充满生机活力和富于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更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学校竞争力,提升办学内涵及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突出重点、择优引进、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引进的人员,必须深入考察、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二章 引进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于合作精神,身心健康。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具体条件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二)学科带头人
1、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2之一和3-5之一: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3)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4)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励或者是省部级科研或教学奖励一等奖;
(5)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8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所从事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2、学科方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及以上者: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4)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5)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奖励二等奖;
(6)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所从事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三)学术骨干
A类:年龄在4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且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自然科学类: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三年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学校认定的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B类: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自然科学类: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近三年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
C类: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可考虑硕士学位且职称为副教授以上),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
学校高度重视海外人才的引进,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引进,待遇从优。
(四)特殊紧缺急需人才
根据学科发展和特殊情况,少数特殊学科(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人才,具有发展潜力、标志性重要成果的紧缺急需优秀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创业的双师型人才,经相关专家评议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后,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六条 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除了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安家费、购房补贴或提供住房、科研启动费,具体标准如下:
人才 类别 | 安家费(万) | 住房待遇 | 科研启动费 | 其他待遇 | |||
提供住房(平方米) | 购房补贴(万) | 自然 科学(万) | 人文 社科(万) | ||||
高层次 领军人才 | 面议 | ||||||
学科带头人 | 50-80 | 提供校内120-150平方米房子1套(学校按集资房价格标准补助购房款)或 100-150万元购房补贴 | 50-100 | 20-50 | 配偶可随调或安排工作 | ||
学科 方向带头人 | 30-50 | 提供周转房1套 | 50-80 | 20-40 | 15-30 | 配偶可随调或安排工作 | |
学术骨干 | 5-10 | 若有剩余的周转房源,提供周转房 | 10-20 | 5-15 | 3-10 | ||
特殊紧缺急需人才 | 面议 |
第七条 通过海南省高校南海学者计划引进的或引进时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领军人才范畴的,按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八条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或先后引进的,安家费、购房补贴或住房只给一方发放或提供,另一方一般只享受科研启动费,如果是特殊紧缺急需人才或是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安家费。
第四章 其他优惠待遇
第九条 其他优惠待遇:
(一)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可高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七级岗位);高聘期限每次1年,不超过2次,在高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岗位)的校内各种津贴待遇。
(二)引进的各类人才,若有子女随迁,其子女中、小学入学及幼儿园入托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协助给予解决。
(三)从国外直接引进到我校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经资格认证和学位确认及学校人才评价机构评审,可参照同类人员标准适当从优确定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发放数额,经双方协议一致后执行。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的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学校每年与申请用人单位(学院)签订人才引进责任书。
(三)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学院)的需求计划,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当年的人才引进方案。
(四)应聘人员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情况登记表》
(五)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洽谈、面试,论证引进的必要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向协议)。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及论证报告,连同《海南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情况登记表》和拟引进人才的求职材料(含本人简历,学位、获奖证书及有关科研立项通知书等用以证明拟引进人才学位及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和拟引进人才代表性学术成果及学院对拟进人才的面试考核意见)报送学校人事处。
(六)学校人事处对所报送的人员及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用人单位、拟引进人员就引进条件和待遇进行商议,形成初审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上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手续。拟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协约、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
(八)学校与被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待遇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二)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为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业务档案。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首轮服务年限为6年。学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并分别进行中期(第3年)考核和期满(第6年)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引进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用关系。
(四)引进人才首轮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按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的,应同时调离。
(五)建立“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党政一把手抓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运行机制。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才信息库。
(六)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考评机制。学校与申请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引进责任书,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每年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表现积极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单位5-10万元。对于成功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奖励单位10-20万元。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滞后的,约谈主要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在任职期满使用上予以限制。
(七)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的发放办法为:安家费在报到并签订全职在岗工作的服务期合同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报到并签订全职在岗工作服务期合同后发放60%,剩余部分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
(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海师[2009]197号)同时废止。之前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